滚筒输送机 一、基本案情(以下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) 40多岁的男子田某是湖南岳阳人,与他人合开了一家名为“梦幻沐足”的足疗会所。 2021年3月至8月,该会所经营期间,田某多次将会所提供给杨某、张某等多名女技师进行卖淫等活动。 杨某、张某等女技师提供的服务主要有398元收费项目和498元收费项目,会所每次收取198元,其余由提供服务的技师留存。 网络配图,非文中人物 其中,398元项目含洗澡、推油、“打飞机”等服务;498元项目在398元项目内容上,增加了发生X关系。 2021年8月上旬,田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抓捕,公安机关在该会所查获BY套、润滑油等物品若干。 经查,该会所在5个多月的时间里,398元的项目共提供了118次,498元项目共提供了53次。 网络配图,非文中人物 2021年12月,检察院以被告人田某涉嫌容留卖淫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。 庭审中,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无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。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:被告人经营会所时间不长,实际非法获利不多,具体非法获利金额应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之后再进行计算,避免重复评价。 网络配图,非文中人物 二、法律评析 1.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2.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第一款第(二)和第(五)项: 容留2人以上卖淫或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,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。 3.关于“打飞机”能否认定为卖淫的问题,关系到本案对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。 在案证据显示,398元的项目包括洗澡、推油、“打飞机”,而“打飞机”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“卖淫”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。 因此,该法院认为本案“打飞机”不属于“卖淫”行为,涉案款不作为犯罪所得认定。 网络配图,非文中人物 498元的项目中包含“发生X关系”,是典型的卖淫行为,因此,应以498元服务的金额、次数认定田某的犯罪数额。 根据查证情况,会所共提供498元项目53次,其中田某每次提取198元的提成,因此其非法获利数额为198乘以53,为10494元。 4.本案中,被告人田某提供场所,容留杨某、张某等数名技师从事卖淫活动,其行为触犯上述法律规定,应以容留卖淫罪处理。 5.被告人田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 三、判罚情况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判决: 1.被告人田某犯容留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 2.对被告人田某的非法获利10494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 3.对扣押在案的BY套、润滑油,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。 四、关于“打飞机”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关于这一问题,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不断,既未形成共识,也未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出台统一规定。 一种观点认为,从广义上讲,“卖淫”不仅限于某器官的结合,也应包括胸T、“打飞机”等行为。 另一种观点认为,“卖淫”应当做限制解释,不宜随意扩大打击范围。 在文件规定层面,公安部2001年出台的《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x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》中明确,口Yin、手Yin均属于卖淫嫖娼行为。 但公安部的该文件仅能作为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,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,毕竟其效力并未到法律或司法解释的高度。 因此,在具体案件判罚中,法院判决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。 如,2010年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,就是将技师提供的“打飞机”认定为卖淫,进而定罪。 而在2008年,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,就对“打飞机”的行为未认定为卖淫。 对于这一问题,可以说是见仁见智。根据刑法“罪刑法定”的原则,或许只有从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进行明确,才能真正解决认识不统一的问题,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。 您对本案有何看法?欢迎转发留言讨论。 专注刑事案件,每天分享真实案例,感谢您的关注支持。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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