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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典网 2022-06-22 450 10

复旦复华收监管函:要求说明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、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原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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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月20日晚间,复旦复华公告称,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《关于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》。

  根据公司年报披露,立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对复旦复华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。2021年,公司就复华文苑工程审价增量部分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了结算协议,据此调减复华文苑2018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的相关损益合计6744.45万元。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与复华文苑相关的未付工程款项实施了函证程序,但未取得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的回函,也未能实施其他替代程序,无法就上述工程审价增量及未付款项的金额获取充分、适当的审计证据。同时,对于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,审计师无法确认相关数据是否存在错报。

  交易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:年审会计师对工程款项的核查情况,包括工作过程、时间和取得的证据等材料,无法实施其他替代程序的原因,说明无法获取充分、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原因和实际困难;上市公司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了结算协议,并于2021年11月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,但年审会计师无法就相关事项取得函证回函的原因,工程承包单位对工程结算价格是否并不认可,工程结算价格后续是否存在变化的可能性;截至目前,年审会计师是否取得了相关函证回函,如否,请说明期间为取得回函所做的工作,以及无法取得回函的原因,上市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解决上述审计范围受限的问题;请年审会计师结合工程审价长期无法确认、相关金额对公司业绩和相关财务数据影响的广泛性、本期追溯调整2018年起连续三年财务数据、审计准则及会计师内部规则中审计意见类型的确认标准等,说明近两年出具保留意见的合理性;请年审会计师回顾2018年度至2019年度对上述项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等,结合与当前所取得信息的差异,分析差异原因并说明前期审计意见的恰当性;请公司和年审会计师说明,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和披露,是否符合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——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》的规定。

(文章来源:中国证券报·中证网)

文章来源:中国证券报·中证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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